2013年内蒙古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事业单位招聘公告(4)
六、聘用
1.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2.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研究生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4.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5.对已与其它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七、咨询和监督电话: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咨询电话:0471-6585072 0471-6585510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471-6944911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监督电话:0471-2856815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学院监督电话:0471—6585101
八、本招聘简章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需求表 》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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