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招聘工作人员33名公告(3)
五、体检与考察
1、体检。体检由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相关规定,在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因未参加体检被取消资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2、考察。考察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成立2人以上的考察组进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应聘资格条件、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工作(学习)经历、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具体时间、方式和内容由我院确定。对考察不合格的,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参加该岗位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六、确定拟聘人员及公示
1、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拟聘人员名单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的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公示期为7天。
3、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4、公示后出现空缺名额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从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新聘人员因试用期(含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所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七、聘用
1、经公示后确定聘用的应聘人员,由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和拟聘人员档案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
2、2013年应届毕业不能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在本次招聘办理聘用手续前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到事业单位的;办理聘用手续前考上全日制研究生或本科生并已到录取院校报到注册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3、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基金、社保等相关手续。
4、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规定不实行试用期的受聘人员,直接正式聘用。
5、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八、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本次公开招聘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组织的面试,接受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招聘全程,在招聘任何阶段及试用期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合的,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二)本方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十、咨询和举报电话
1、咨询电话:
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人力资源部 0471-5182013
2、举报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 0471-6944563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室 0471-6946356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71-6944911
附件:1.《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需求表》(点击查看)
201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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