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昭通市偏远贫困地区村完小以下学校招聘教师公告(3)
五、加分政策
(一)中小学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报考本人户籍地或代课地所属县区岗位,具备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代课每满1年加3分,具备中等师范学历的代课每满1年加2分,不足1年的不加分。
(二)除汉族外的其他民族加5分。
(三)获奖的优秀运动员,按照《昭通市人事局、昭通市文体局、昭通市教育局关于对优秀运动员就业升学给予政策性优待的通知》(昭市人通﹝2008﹞89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凡报考贫困边远山区一师一校点招聘岗位的加10分。
(五)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加5分。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加3分。资格审核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警察间的关系)。
(六)各项政策照顾加(奖)分累计不得超过30分,超过的按30分计算。
六、聘用审批
(一)考试结束后,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按所需岗位人数1:1的比例进行政审、体检(参照《云南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考生政审、体检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对政审、体检不合格和在招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纪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按成绩排序依次进行递补。如果递补人员均不合格,即取消该岗位。
(二)成绩出现相同时,由各县区教育局组织加考面试,以加考面试成绩高低进行取舍。
(三)体检完成后,各县区教育局将拟聘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按《昭通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七、纪律要求
(一)整个考试录(聘)用工作,不按时到场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聘)资格。
(二)凡已录(聘)用的考生,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故不到学校报到者,取消录(聘)用资格。两年内不得报考教师岗位。
(三)被录(聘)用人员必须在其聘用岗位服务6年以上,方可申请调动工作,6年以内调动的视为违约,一律解除聘用合同。
(四)中小学原民师、代课教师的身份及教龄由各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核,所有证明材料经办人必须签字,谁办理谁负责。若有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整个考录(聘)工作全过程,由各县区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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