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重庆涪陵区委党校考核招聘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公告(2)
(四)体检
1.根据应聘人员面试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选。其中,量化考核总分低于60分或校党委综合考评低于30分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2.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7〕113号)、《关于转发〈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4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的要求执行。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委党校共同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3.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愿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其缺额不再递补。
(五)考察
1.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人选。
2.考察主要审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复审其资格条件。
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考察资格出现的缺额,其缺额不再递补
(六)公示
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选,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 FLRS.gov.cn)及我校网站(www.fldx.com.cn)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聘用及待遇
1.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选,由我校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批。
2.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六、其他事项
正式聘用人员在我校须至少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违约规定处理。
七、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本简章由涪陵区人力社保局、涪陵区委党校负责解释。
201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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