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北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招聘辅助工作人员公告(2)
体检出现不合格的人员,按照笔试和面试折合的综合成绩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同的参考笔试成绩。
七、考核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考核出现不合格人员的补充办法同体检。
八、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在献县政务信息网公示,时间七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九、 受聘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管理
1、受聘人员一律实行人事代理,由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人事档案、负责调整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有关事项。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负责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合同期满,根据用人单位实际及受聘人员工作情况选择续聘或解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连续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超过九年。
2、用人单位接收受聘人员后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与县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协议。
3、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六个月(包含在三年聘期内),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继续使用,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委托代理,取消其聘用资格。
(二)工资及待遇
受聘人员试用期间待遇1000元/月,试用期满合格的,基础工资不低于我县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另享受绩效工资300元/月。聘用期内,受聘人员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由个人负责缴纳,单位部分由单位统一支付。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回避制度等规定的行为发生,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咨询电话:0317-6010369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