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林业厅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公告(2)
2.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面试人员名单请于笔试后7个工作日后到辽宁林业信息网(www.lnly.gov.cn)查询。面试顺序按报考岗位抽签决定。
3.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内容为公共知识,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及格,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聘用。
4.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发布面试公告。
(六) 体检
由省林业厅会同用人单位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 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人员。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七) 考核
考核工作由省林业厅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八) 公示
按照招聘计划和招聘程序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省人社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 聘用
公示期满无疑义的,确定为聘用人选,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几点说明
(一)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二)报考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岗位的应试者面试形式为试讲。试讲时间、地点及方式另行通知。
(三)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应聘者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递补。
(四)考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政策咨询及监督电话: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联系人:符立志,
联系电话:024-89815263-2011或2173;
辽宁省干旱地区造林研究所联系人:田福军,
联系电话:13898098656;
辽宁省经济林研究所联系人:张辉,
联系电话:15940917901;
辽宁省固沙造林研究所联系人:赵素华,
联系电话:0418-6511215;
辽宁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联系人:张昕祎,
联系电话:024-31331303;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联系人:吴振铎,
联系电话: 0415-4157070;
辽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联系人:刘向东,
联系电话:024-89872635;
辽宁省林业厅
政策咨询电话:024-23448913
监 督 电 话 :024-23448915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省林业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xls
辽宁省林业厅
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