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公告(3)
(三)7月13日前,“三支一扶”大学生凭身份证、毕业证到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报到,当地人社局根据《计划》审核名单发放银行卡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7月14日-15日,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根据省“三支一扶”办组织编写的《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实际,对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将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介绍到有关县(市、区)人社局,不得出现人员滞留情况。同时,须将本市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派遣工作完成情况(含人员岗位落实地点、单位、住宿等情况)于7月30日前书面报省“三支一扶”办。
(五)遇特殊情况,各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培训及派遣工作时间安排有变化的,须事先征得省“三支一扶”办同意,并及时通知到每位参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本人。
七、经费保障
(一)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600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448元,上述两项合计2048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元。
(二)使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统筹市、县及用人单位落实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112元。鼓励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在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基础上自行提高补贴数额。
(三)省财政资金拨付至各有关地级以上市,由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在本市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及时将生活补贴(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交通补贴发放到个人。
(四)“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达到省统一标准的,按省统一标准执行;服务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超过省统一标准的,由所在地政府和个人按规定分别补足。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负责统筹办理。
(五)各地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岗前培训的费用,由省财政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统一拨付至有关地级以上市。
八、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分工一名领导负责,具体工作要落实到部门和人员,确保“三支一扶”计划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2014年6月底前,各有关县(市、区)人社局须根据《广东省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7〕 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2012年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大学生进行期满考核,同时在全国“三支一扶”管理系统中登记考核结果及就业去向等信息。7月4日前,各有关地级以上市“三支一扶”办需将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名单、相片(2张,免冠正面照)、考核等次等基础数据报省“三支一扶”办核发证书。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能中途退出服务岗位,其中报到后前两个月为适应期。我们将建立“三支一扶”学生诚信档案,作为当地用人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重要考察内容之一。2014年7月底前,各地“三支一扶”办对2014年“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情况及2012年“三支一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的考核、推荐就业和就业去向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报省“三支一扶”办。
(四)各地“三支一扶”办要加强对在岗“三支一扶”学生的日常考核管理,思想上加强引导,专业上加强培养,生活上主动关心。要搭建形式多样的交流平台,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乐于在基层奉献的精神和正确的择业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做好期满就业服务工作,认真执行《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和《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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