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2015年接收地方大学生公告(3)
五、考核筛选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复审复查淘汰
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三证之一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二)岗前培训淘汰:接收对象在集中训练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经承训院校综合考评后不适合担任部队干部职务的,予以淘汰。
(三)见习期间淘汰:接收对象在见习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等原因不适合在部队工作,予以淘汰。
六、职级待遇
1、任职警衔: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3级),授予武警中尉警衔,公安专科毕业生任命为正排职警官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14级),授予武警少尉警衔,时间从毕业当年6月30日起算。
2、工资标准:警官的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改变而增加。
3、住房补贴:在给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入伍干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4、探亲休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带薪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探亲、治病疗养。未婚警官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的警官每年享受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5、分配去向:经公安部边防管理局统一组织的入警培训合格后,面向全省边防部队基层一线单位(执勤业务科、边防派出所、船艇、中队等)分配。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风情大道239号)
联系人:朱警官
联系电话:0571-81682213、13738126199
邮编: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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