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15人(3)
(3)近期照片(1寸免冠半身彩照和5寸全身彩照各一张);
(4)新生录取名册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包括入学至今所有学习科目的成绩,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5)有关证书(英语、计算机级别考试证书或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所有报名资料恕不退还,请提前做好备份)
所有填写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凡因报名信息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负。
联系方式: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10号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治部干部处,邮编:571100;联系人:陈干事,联系电话: 0898―65921219。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要求,严禁重复报名,每名报考人员在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包括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范围内限报一个总队级单位,凡重复报名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五、享受待遇
接收对象经培训合格并批准入伍后,即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授予相应的警衔和确定相应职级,享受警官的各项待遇。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按公安部政治部文件要求,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一)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总队将其退回原学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七日前征得接收单位同意;
2、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齐的;
3、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4、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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