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东揭阳普宁市公安局招聘协警员公告(2)
四、体检
体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若有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不再递补体检人选。经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考察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的规定执行。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招聘资格条件。若有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考察人选。经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对象。
六、公示
拟聘用对象在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宁市公安局网站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若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拟聘用人选。
七、聘用、管理、待遇及要求
(一)聘用。拟聘用对象在公示期满后未出现异议的,由市公安局审批聘用。受聘人员与市公安局签订临时用工合同。若受聘人员原属国有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应与原工作单位办理终止任用关系相关手续。
(二)管理。受聘人员的身份为市公安局临时聘用人员,由市公安局负责调配、管理。
(三)待遇。受聘人员每月工资2200元,并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求。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市公安局的调配和管理。否则,市公安局予以解聘。
八、本公告由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普 宁 市 公 安 局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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