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南乐东县事业单位招聘32人公告(4)
六、聘用人员的管理和待遇
(一)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由受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聘用期满,因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琼府〔2004〕34号)执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二)聘用人员列入我县事业单位编制,享受所在单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
七、有关要求
(一)本次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履行招聘工作的命题、评卷、监考、面试考官、体检等职责及办理其他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接受县人大、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八、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向县招聘办咨询。
咨询电话:0898—85523441(乐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举报电话:0898—85523295(乐东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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