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象山县医务人员招聘120人公告(第一次)(2)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招聘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及拟录用人员公示信息均在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网(www.nbxsws.gov.cn)发布。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被发现不符合报考录用资格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拟录用人员涉及聘用(劳动)合同的,自公示结束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解决。
3.如体检、考察、公示过程中出现职位空缺的,在报考该职位的合格人员中按从高分到低分递补。但自拟录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出现的职位空缺,均不予递补。
4.新录用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合同,并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消录用资格。经考核合格的,聘用在公告明确的相应岗位等级上,并在新一轮岗位设置前不予调整岗位等级。
5.新录用的毕业生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象卫党[2008]21号)文件精神,应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相应的执业或职称资格证书,不能获得的,按该文件精神办理。
6. 拟录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7.本次招聘录用工作受县人力社保局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电话:0574-65796632(县人力社保局),投诉举报电话:0574-65725951(县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
8.未尽事宜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74-65763924、0574-6577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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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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