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贵州省所属事业单位安顺职业技术学院招聘25人公告(2)
五、考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综合知识》。
2、笔试时间: 2015年8月15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4、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笔试。
5、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二)面试
1、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本岗位报名人数达到1:3比例的岗位,按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2、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本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考生笔试成绩须达到笔试实考考生平均成绩及以上,才能进入面试环节;
3、面试时间、地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三)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专业技术人员中除专职辅导员以外的岗位本环节的考试方式为试教,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专职辅导员岗位本环节的考试方式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为笔试。
1、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本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到1:3比例的岗位,参加面试的考生直接进入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环节。
2、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本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本面试考场当日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的,才能进入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环节。
3、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时间、地点: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四)成绩计算
1、笔试、面试、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
考生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笔试、面试、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各岗位的考生,根据折算后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本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且折算后总成绩须达60分及以上,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考试科目不完整的考生,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3、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折算后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按试教(或职业能力倾向测验)、面试、笔试的顺序,以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依次列为体检对象;
六、体检
1、体检在招聘办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2、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招聘办负责组织实施。成立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中共党员组成。考察组在考察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将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2、截止2015年8月1日服务期未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截止2015年8月1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6、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8、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发现考察对象存在第十二条之规定的;
10、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
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八、公示和审批聘用
1、经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安顺市人民政府网、安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安顺职业技术学院网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1号)的规定,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报人事部门审批并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经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