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厦门市口腔医院补充编内人员招聘25人公告(6)
(五)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的聘用须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原则、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如用人单位的拟聘岗位数量不足或拟聘人员不具备相应岗位聘任资格条件的,可实行高职低聘。
聘用人员的工龄、待遇计算由市人社局查阅个人人事档案后,依据工龄、待遇规定认定。
(六)年龄、工作经历(经验)、户籍、资格证书的资历要求计算到报名截止日(2015年8月4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计。如:最高年龄要求35岁是指1980年8月4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员。
已通过考试但未取得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证书的,须在面试前资格复核时,提供由证书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是否通过考试的结论。
(七)招聘的人员应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八)聘用人员养老保险执行厦府[2004]178号文件规定。
(九)已就业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于进入考核前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配合招聘单位考察或同意工作调动或同意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十)严格落实回避政策。凡与用人单位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人事、财务、监察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十一)招聘政策、报名手续、招聘条件可咨询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厦门市吕岭路1309号口腔医院,王老师/汪老师, 0592-2678586)。网络报名遇到的技术疑难问题,请咨询0592-2039082。
(十二)本次公开招聘工作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室实施监督。
(十三)报考人员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并保持畅通。
(十四)考务信息通过厦门市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网站(http://www.xmws.gov.cn)予以发布,请报考者及时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十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六)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工作,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将给予取消考试乃至聘用资格。
(十七)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设置由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报名期间,如产生强烈争议的,招聘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社局研究后作出是否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考试的决定。报考人员须服从决定。
本考试简章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人社局解释。情况确实特殊的,包括个别岗位是否取消招聘问题,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市人社局召集研究或请示上级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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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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