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中国海警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职级待遇
接收对象岗前培训合格,经公安部政治部审批后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从2016年的6月30日算起,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下达任职、授衔命令(大专生定为正排职、授予武警少尉警衔;本科生定为副连职、授予武警中尉警衔;硕士研究生定为正连职、授予武警上尉警衔;博士研究生定为正营职、授予武警少校警衔)。职级待遇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第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收对象在首次评授警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考入部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其在普通高校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计入住房补贴年限。
中国海警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一律安排到基层一线岗位任职,在基层一线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年。除因部队建设需要并经组织安排外,5年内个人不得要求退出现役。
●筛选淘汰
接收入警大学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
①复审复查淘汰。接收对象应按接收协议约定时间到接收单位报到。由接收单位对其学历学位、身体条件、档案材料和考试成绩等进行复审复查,不符合相关条件、违反接收协议约定的退回毕业高校。
②岗前培训淘汰。承训单位对接收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业务训练、身体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确不适合海警工作的,予以淘汰。
③锻炼期间淘汰。当兵锻炼期间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不适合在海警工作的,予以淘汰。
淘汰处理办法,按照《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政联字【2005】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违约责任
下达首次任职命令前,无特殊理由本人强烈要求退出现役的,由接收单位按规定收取培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按规定收缴违约金后,报请公安部政治部批准,撤销其入伍手续,退回原籍或毕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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