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报考指南(2)
13.“从事服务基层项目期间各年度考核情况”栏,填写服务基层项目期间每一年度的考核结果。只需“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填写,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填。
14.“奖惩情况”栏,填写获得的表彰或奖励。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受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15.“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栏,填写本人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重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加括号注明。
16.“高校院(系)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地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应届大学毕业生由所在院(系)党总支签署并鉴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由服务地所在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签署并鉴章。
“高校党委组织部(就业主管部门)或‘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地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意见”栏,应届大学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就业主管部门签署并鉴章,“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由服务地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签署并鉴章。
“市(州)委组织部资格审查意见”栏,由报考的市(州)委组织部在资格复审时签署并鉴章。
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注意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请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2016年度选调生报名推荐登记表》一式三份,供资格复审和考察录用时使用。
三、特殊困难家庭考生报名费用减免办法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全部减免笔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的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
网络报名成功,通过资格审查且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考生,应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7日内(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四川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三槐树路2号)递交减免申请材料,按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考生免缴当次笔试考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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