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重庆璧山区事业单位招聘32人公告(3)
十一、聘用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者,由用人单位与考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负责组织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并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公开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6年应届毕业生未在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
考核招聘后的人员须在我区服务5年及以上,其中,在招聘单位服务2年及以上;未满规定服务期者,取消其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并返还已享受的优惠待遇。
十二、聘用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按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此外,聘用人员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还可享受5万元安家补助,可在璧山人才公寓免租金居住5年;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待遇面议。
十三、其他
(一)信息发布
现场资格审查和考核面试通知、体检通知、考察通知、拟任用人员公示等信息,在璧山区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bs.cq.gov.cn)公布,请应聘人员及时查询。
联系咨询电话: 023-41416290
(二)璧山区外人员来璧参加现场资格审查和考核面试的,在璧食宿统一免费安排;交通费及途中费用根据应聘人员学习、工作地点,市内补贴100元;市外按往返火车硬座费用标准报销交通费,另补贴途中费用100元。
(三)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组织部、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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