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岗位预计5000个以上
2016年青海省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岗位预计5000个以上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2016年全省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总体方案。
一、考招规模
2016年计划安排7个考录招聘批次,考录招聘岗位预计5000个以上。其中:公务员考录3个批次,职位1200个以上;事业单位招聘4个批次,岗位3800个以上。
二、考招原则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以满足基层工作需要和促进全省就业特别是藏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为目标,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断提高全省考录招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公务员考录
(一)2016年计划。
2016年全省公务员考录计划分3个批次,预计考录职位1200个以上。
1.年度公务员例行考录预计900名。
2.公安机关单独考录人民警察预计300名(分2批)。
(二)考录政策。
1.年龄要求。除国家明确规定年龄限制外,其它职位的年龄上限放宽至35周岁。
2.专业要求。报考省、市州、县市区的职位,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报考乡镇职位,专业不限。
3.学历要求。年度公务员例行考录计划中,报考省、市州两级职位的,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及以下职位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它考录计划中,原则上以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为主。退役士兵报考特警职位的,学历为高中及以上学历,录用后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接受2年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合格后正式上岗。
4.户籍比例。除技术侦察、网络安全保卫职位外,原则上黄南、果洛、玉树州的考录职位计划中,州、县两级职位的50%、乡镇职位的60%面向本州户籍考生考录,其它职位面向全省考生考录;海南、海西、海北州的考录职位计划中,州、县两级职位的40%、乡镇职位的50%面向本州户籍考生考录,其它职位面向全省考生考录。具体考录批次中,根据职位、生源的不同,进一步提高面向六州户籍考生考录的比例。
5.双语职位。在面向本州户籍考录的职位中,可设汉藏(蒙)双语职位,藏(蒙)语言能力测试由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
6.开考比例。2016年起,公务员考录笔试乡镇职位和定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基层一线民警职位可不设开考比例。
7.笔试面试权重。总成绩中,笔试占70%、面试占30%,笔试中的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各占5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录笔试中,增加公安专业知识。
8.定向考录。年度例行考录计划中,省直垂管单位和市州及以下机关安排15%的职位,其它考录计划中安排10%的职位,定向从“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考录。
9.调剂补录。对未完成基层招录计划的职位,面试结束后,面向有志于服务基层、具有面试成绩的考生进行调剂补录。
10.合并考录。乡镇职位和公安机关基层一线民警职位,采取以县为单位合并考录。录用后,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公安部门在辖区内统一分配。
11.笔试加分。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退役士兵,笔试总成绩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州及以下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10年的加2分,满10年不足15年的加3分,满15年不足20年的加4分,满20年及以上的加5分。以上加分累积不超过5分。
12.基层服务年限。新录用到市州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新录用到县、乡(镇)的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服务年限期满后,方可交流到上级机关。
在制订和审批具体考录方案时,可根据实际需求对不同批次的具体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三)考录程序。
1.上报计划。各市州和省直用人单位依照上述原则和政策,及时制定考录计划,经编制部门进行用编审核,正式纳入公务员考录计划。年度公务员例行考录计划和公安机关单独考录人民警察计划,各地、各部门用编计划按程序于2月29日前报省编办审核后报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3月10日前审核完毕。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编制审核的,组织人事部门不纳入考录计划。
2.发布公告。由省公务员局对考录计划审核完毕后,在《青海日报》和“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统一发布考录公告。
3.报名及资格审查。采取网上报告,由各市州和省直用人单位在网上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信息由审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备案。
4.笔试和面试。笔试由省公务员局组织,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面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年度公务员例行考录和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警计划4月份笔试,6月中旬面试;公安机关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计划9月下旬笔试,11月中旬面试。
5.体检和考察(政审)。体检和考察(政审)工作,由各市州和省直用人单位负责。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根据《青海省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青文明委〔2016〕1号)要求,由各用人单位对考生个人诚信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同时,还要突出考察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传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向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和同级统战、公安、民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6.审批上岗。对拟录用人员,统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年度公务员例行考录和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警于8月下旬审批完毕;公安机关面向社会考录人民警察于年底前审批完毕。
7.管理培训。依照《公务员法》的要求,由用人单位加强新录用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四)组织实施。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工作指导、统筹组织,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体检和考察(政审)等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告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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