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山东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有关问题通知
为切实做好2016年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2016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6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工作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其中允许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信息,招聘单位须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发布。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2.招聘中级管理岗位和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也可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或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招聘中级管理岗位人员,须报备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招聘工勤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组织。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4.省直属高等院校招聘工作人员,由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其中,招聘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初级岗位人员,须参加省属事业单位初级岗位统一笔试。
5.2016年,在省卫生计生委开展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初级岗位笔试工作试点,其所属公立医院招聘卫生专业初级岗位工作人员,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按规定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依照相关程序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确定面试、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公示及聘用备案手续。公示、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招聘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面试人选基本情况、笔试面试成绩、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招聘工作情况总结等。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截止到2016年10月底,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应在本年度内完成。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12年、2013年、2014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含2014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省属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岗位,由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二、初级岗位的招聘
(一)招聘岗位
岗位条件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对允许报考的相近专业逐一列出,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以2016年4月9日为截止日期;除科研医疗单位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学历性质一般不作限制;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招聘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因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未完成招聘任务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再次组织公开招聘。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变更。
(二)招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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