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荣昌公证处招聘聘用制公证人员公告(2)
(三)体检
本处根据笔试、面试情况,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体检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带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承担。体检参照《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25号)执行。
体检合格者,列为拟招聘对象,体检不合格者予以淘汰。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处将根据笔试、面试情况确定递补对象。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察对象。重点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技能特长、一贯现实表现及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因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本处视情况请示区司法局决定是否递补。
四、用工形式及待遇
1、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担任聘用制公证工作人员,聘用前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须自行协商解除后方能与本处签订聘用合同。
2、初次聘用合同期为1年,其中含试用期1个月,在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成绩特别优异的公证员助理,我处将择优推荐、培养,条件成熟时可聘为本处聘用制执业公证员。
3、试用期间工资为1700元/月,试用合格后工资为2000元/月。工作期间享受必要的工作补贴,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五、招聘纪律
1、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2、报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招聘程序和有关纪律,违者取消参选资格,不按时应考者,视为自动放弃。
3、招聘工作由本处在荣昌区司法局监察室的监督下组织实施。
六、本简章由重庆市荣昌公证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荣昌公证处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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