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内蒙古大学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人员公告(5)
(二)聘用
1.公示结束后,学校将聘用报告和拟聘人员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式期满无异议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2016年应届毕业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应聘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3.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新聘用(列编招聘)且未满试用期或在公务员考录中被新录用的,取消其本次招聘聘用资格。
4.应聘人员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后放弃聘用资格或被取消聘用的,记入诚信档案。
5.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的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6.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纪律和监督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学校纪委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
(二)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三)对违反有关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违反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应聘资格。
监督举报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0471-6944911
自治区教育厅 0471-2856911 2856813
内蒙古大学 0471- 4994292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简章适用于我校公开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
(二)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应聘人员与应聘条件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聘用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三)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以公开招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无关。
(四)本次公开招聘简章中未尽事宜及有关信息,将在内蒙古大学人事处、内蒙古大学人事人才招聘网站上发布,请予关注。
(五)本简章由内蒙古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度内蒙古大学公开招聘具有硕士及以下学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需求表ser.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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