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8〕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
10月21日 上午 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二)高级资格考试
10月21日 上午 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 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按照审计署、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原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发〔2002〕58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报名参加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持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方可报名。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审计机关公务员报名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及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审人发〔2009〕20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审计机关公务员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和要求,公务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六)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的学历,视同于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规定的从事审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年底。
(七)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参加我省2018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须通过“中国审计数字在线网”的“审计考试专区”(网址:http://www.icnao.cn/auditexam),进行报名注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请首次使用该平台报考的人员先完成注册,再按流程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上传照片时,请考生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具体要求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常见问题栏目的“考生报名照片要求及处理”。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名确认、照片审核、资格审查、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三)报名时,我省报考人员请选择“辽宁省”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审核点,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名资格审核点。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