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考试公基时政热点: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辨析
众所周知,公基考试知识点纷繁复杂,模块众多,刑法作为四部传统法律之一几乎是历次考试兵家必争之考点,而刑法模块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个知识点更是一个重难点,其考查概率大,出错频率高,在考试当中常常令考生举棋不定,万般纠结。
关于该知识点,它的考查方式通常是这样的:给出一个小案例,要求考生在准确理解该知识点内涵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案例而选出正确答案,这种题目我们称之为理解作答类题目,其考察方式往往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来讲,更难于理解。
下面我们就该知识点在答题技巧方面做一系统梳理:
第一步:准确记忆故意犯罪的三种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这里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主要是指行为人进行踩点、购买工具、前往犯罪途中等一系列预备性工作。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我们把犯罪未遂的内涵精炼为一句话,即“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这里强调了两种情形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一是由于害怕,心生悔意等主动放弃实施犯罪,二是虽然已经实施了犯罪但最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通常我们把犯罪中止也精炼成一句话,即“能达目的而不欲”。
第二步: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
如果是着手之前,则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成立犯罪预备,要么成立犯罪中止。着手之后,也存在两种可能性:要么成立犯罪未遂,要么成立犯罪中止。(着手的判定标准一般是看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第三步:分析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着手之前,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的成立“犯罪预备”。基于行为人主动放弃而没有着手的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着手之后,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得逞的成立犯罪未遂。基于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成立犯罪中止。
为了大家能更直观的理解上述文字内容,图解如下:
最后,我们通过几道真题来练习一下上述做题步骤:
【例1】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发现某甲鬼鬼祟祟,遂带回警局讯问,某甲的行为构成(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观察选项可知该题考查的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步,分析题干可知,某甲得知某乙在家,遂携带匕首前往,此时某甲并未对某乙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属于着手之前,则答案要么是犯罪预备,要么是犯罪中止,排除B和D。第三步,继续分析题干可知,某甲是被联防人员发现并带回警局讯问,属于被动停止,所以成立犯罪预备。本题答案选A。
【例2】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趁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放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 )。
A.杀人中止
B.杀人未遂
C.杀人预备
D.不构成犯罪
【答案】A
【解析】第一步,观察选项可知该题考查的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步,分析题干可知,甲已经拿起了注射器,此时甲的行为对其父亲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则答案要么是犯罪未遂,要么是犯罪中止,排除C和D。第三步,继续分析题干可知,一声惊雷让甲幡然醒悟,甲意识到此举乃大逆不道,遂停止注射,属于主动放弃。所以成立实施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选A。
【例3】假定甲有外遇,为达到和第三者结婚的目的,准备杀妻,甲已将毒药放入妻子的碗中,妻子发觉饭有异味而将饭倒掉,幸免于难,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观察选项可知该题考查的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步,分析题干可知,甲已将毒药放入妻子的碗中,对其妻子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属于已经着手,则答案要么是犯罪未遂,要么是犯罪中止,排除A和D。第三步,继续分析题干可知,是甲的妻子发觉饭有异味而将饭倒掉才使得甲最终未能实现犯罪目的,所以甲成立犯罪未遂。本题答案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