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阳租子案”看我国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
近日,网络上的一则“村民介绍自己如何出租儿女”的视频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据悉,该村民刘某是信阳市商城县人,他曾当过三年兵,有暴力倾向,不但经常殴打、捆绑其子女,更曾先后将5名子女“出租”给他人,而“用途”却是为一些人从事违法活动作掩护。后经司法机关介入,刘某因暴力伤害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些孩子转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监护。今天我们就从本案出发,来了解一下公共基础知识民法部分的一个重要考点——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
众所周知,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实施,相较于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在监护制度的撤销上尤为明显。以前《民法通则》对于监护的撤销,只提到了一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至于哪些人员或单位有权去申请、如何申请以及撤销后的效力等,均未作明确表述,而这也给现实生活中处理此类问题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民法总则》结合现实需要,在此处进行了比较完备的补充。下面我们就来盘点一下,监护制度的撤销有哪些考点需要我们掌握。
一、申请主体
《民法总则》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比如上述案件中,就是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向法院提起的撤销申请。
二、撤销事由
发生哪些情形的时候监护人的资格会被撤销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例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例如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无法履行监护义务却又拒绝转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三、法律效果
监护人的资格一旦被撤销,那么首先就有一个问题亟需解决,即现在被监护人应该由谁来监护呢?《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院要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例如本案中商城县人民法院就指定了县民政局为6个孩子的监护人。
此外,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之后,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原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是不是就不再需要负担了呢?现在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不要想太多!还是要继续履行负担义务!《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最后,如果原监护人在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悔改了,法律还会不会再给他们一次机会,恢复他们的监护资格呢?我们来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此处的规定重点强调两点:一是必须是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才有可能会恢复,如果是其他主体担任监护人,则不存在恢复的可能;二是强调父母或子女作为监护人,没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如果存在故意犯罪的话,则也不可能再恢复。
“以爱之名”捆绑子女的父亲被撤销监护权,恰恰是我国《民法总则》实施后对于被监护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次很好实践!当然,保护未成年人,撤销监护权绝不是终点,还需要解决各种后续相关的问题、完善相关的制度,才能真正地让这些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