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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面向北京大学选调生招聘考试公告

2019-09-18 13:47  |  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  |  责编:徐珂 点击收藏

  2.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10月25日,由第一职位志愿所属的招录机关,按选调范围、资格条件和第一职位志愿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合格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不合格的,可在报名截止日期前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报名。

  资格初审通过且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须于2019年11月20日前登陆报名网站,按网络提示打印《四川省2020届急需紧缺专业选调生报名推荐表》一式两份,报所在院系审核盖章,并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就业主管部门在符合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核准推荐。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调过程,任何时候发现考生资格不符,即取消选调资格。

  3.打印准考证。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的考生,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19年11月4日至11月8日登陆报名网站打印本人准考证(使用A4纸打印,黑白、彩色均可,保证字迹、照片清晰)。

  (二)笔试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50%。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

  笔试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考场设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区参加。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

  笔试各科成绩于2019年11月20日前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www.sc.hrss.gov.cn)公布。

  省委组织部根据笔试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能进入面试。

  (三)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50%。省委组织部根据面试情况,划定面试合格分数线。未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报考省直部门职位人员的面试,在成都组织实施,面试时间暂定为11月25日。根据笔试折合成绩(笔试折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按选调名额的3倍从高到低确定各职位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面试)。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因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报考各市(州)职位人员的面试,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实施,按考生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考区确定面试地点,面试时间暂定为11月25日至31日。所有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且未进入省直部门职位面试人员名单的考生,均可参加。资格复审在考察时一并进行。

  面试具体时间和有关事项将于11月21日前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www.sc.hrss.gov.cn)、四川组工网“四川优秀大学生选调”专栏(http://www.gcdr.gov.cn)另行通知。

  (四)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在面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根据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折合成绩+面试成绩),按考生填报的第一职位志愿(第一职位志愿填报省直部门但未进入省直部门面试环节的,将其第二、三、四志愿分别视为第一、二、三志愿处理),由高到低确定各职位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市(州)职位确定时优先考虑符合专业条件的考生;若符合专业条件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根据空缺名额、市(州)工作需要和考生情况,从第一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一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其他专业考生中确定。

  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折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省直部门职位有空缺的,可在该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无可递补人员的,可在参加了省直部门面试,但未进入体检、考察的考生中,根据省直选调部门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调剂递补。

  市(州)职位有空缺的,在第二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二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考生中依次递补(仍优先考虑符合专业条件的人员)。递补后还有空缺的,在第三职位志愿和视为第三职位志愿报考该市(州)的考生中依次递补,并以此类推。对按第二、第三、第四志愿递补后仍有空缺的市(州),在所填志愿均未入围的考生中根据市(州)工作需要、职位缺额、职位要求、考生专业、总成绩等,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剂递补。

  已进入体检、考察人员名单的考生(含递补进入),不得参加递补。后续因考生放弃或资格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五)签约、体检、考察

  2020年3月31日前,进入体检、考察的考生须将填好个人信息的三方协议提交至相关省直选调部门和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的,取消选调资格。

  体检由省直选调部门、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招考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选调单位或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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