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60名公告
七、笔试
(一)笔试方式及科目: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分值为100分),考试类别代码为11,考试时长120分钟,笔试范围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二)笔试时间:2020年1月11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笔试具体时间安排和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考试。
笔试成绩将在“铜仁网”和“铜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布。
八、资格复审及测量身高
本次专项招聘资格复审与测量身高同步进行,采取现场审查和测量的方式进行,资格复审(测量身高)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一)资格复审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计划数3:1比例确定,达不到3:1比例职位的考生全部进入资格复审。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二)资格复审和测量身高工作由“专项招聘办”统一组织并明确专人负责。资格复审人员须提供《报名信息表》、毕业证、学位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资格复审(测量身高)合格人员,须由具体审查人签署意见,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三)考生如对本人身高测量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测一次,复测工作由“专项招聘办”统一安排,当场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最终结果。
(四)资格审查(测量身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测量身高)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根据本《招聘简章》规定程序和条件,在资格复审递补期内按该岗位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递补人员在接到递补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是否参加递补资格复审的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递补资格。资格复审递补在资格复审递补期内开展,资格复审递补期结束后不再递补。“专项招聘办”24小时之内无法联系到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资格复审递补期另行通知。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关注资格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九、面试及总成绩
(一)面试人员确定
面试人员为经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方式和成绩
面试工作由“专项招聘办”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原则上按各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末位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环节,达不到1:3比例职位的考生全部进入面试,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三)总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及总成绩均实行百分制,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考试总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环节。
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将在“铜仁网”和“铜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布。
十、体检
(一)体检人员根据参考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依照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如同一职位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还相同的,则另作面试,以面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体检。
(二)体检参照贵州省2019年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和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体检医院由“专项招聘办”指定区(县)及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专项招聘办”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凡进必审”的原则,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等情况作为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首要考察内容。重点考察考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还需了解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情况,已婚考生还需了解其配偶的情况。考察结论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考察不合格的职位不予进行递补。
在考察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察不合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3.没有考察依据(如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等);未能提供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材料的;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和材料的;
4.在考察中发现已被其他单位录、聘用的;
5.不符合招聘对象或不符合报考条件及职位表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7.其它经“专项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十二、聘用审批
(一)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公示结束无影响其聘用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二)新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3年(含试用期1年),岗位工作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安排。
十三、招聘纪律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从事招聘考试、考核的工作人员与报考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招聘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