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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款浪费入刑无须重复立法

2013-12-24 11:55  |  华图网校  |  责编:舒锐 点击收藏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将公款私用,以供挥霍浪费,这在本质上就是对公共财产的侵占,只不过在形式上把公共财物转化成了山珍海味、高档烟酒等具体财物而已。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过先例,2009年10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时,对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余元,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同时,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在公款“公用”过程中,在实施公务接待等公事时,滥用权力、竞相攀比,摆阔气、讲排场、比奢华,超出合理标准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达到起刑点,则可以定性为滥用职权罪。

  若是两种情况均存在,则可以对行为人施以数罪并罚。因此,公款浪费行为入刑,并不是立法问题,而是已有法律严格实施问题。对此,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相关犯罪行为进一步厘清、界定,让法律尽早恢复到实然状态。(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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