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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居住仅20年 楼房“未老先衰”谁担责?

2014-04-11 13:51  |  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黄金霞 点击收藏


 奉化塌楼事件的损失谁来“埋单”?
 
这一事件共造成1死6伤,而现在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这一事件带来的损失谁来“埋单”?一方面奉化市已向事故涉及的家庭发放了慰问金、临时安置费等,这笔钱政府可以临时垫付,但最终谁来支付?另一方面,今后必然要对死伤者进行赔偿,赔偿的这笔钱由谁来掏?还有,坍塌的楼房到底谁来赔偿?
 
事件损失谁来“埋单”?显然,公众首先会想到开发商、施工方。因为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一般性建筑耐久年限为50至100年。而倒塌的这幢楼房寿命仅有20年。然而,如今当年的开发商和施工方一吊销一分拆,难以寻觅。
 
面对开发商、施工方难觅这一现实该怎么办?如果最终找不到开发商和施工方,是否由地方政府或者说纳税人来“埋单”?即使能找到开发商和施工方,若开发商、施工方把倒塌的责任推给台风浸水又该怎么办?
 
据悉,当年的开发商目前处于“吊销非注销”状态。按照有关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还要完成注销手续才算企业实现消亡。非注销的企业,档案必须是保存的,从档案找到当年开发商的法人或股东并不是没有可能,关键在于是否下决心去追查。
 
再说施工方,尽管已经分拆为四家企业,但当年的施工方与这四家企业还是存在“血缘”关系的,如果调查认定当年施工有问题,这四家企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不能把目光全盯在开发商和施工方身上,还要根据调查结果追究工程验收部门的责任。按理说,开发商、施工方及验收方都逃脱不了责任。
 
现在的问题,一是有关部门能否公正公开调查事故原因,明确相关各方责任;二是如何去找当年的开发商、施工方追责;三是如果有关各方不承认自己的责任、陷入争论怎么办?
 
实际上,奉化塌楼事件的损失赔偿问题,还带出另一个问题,即我国建筑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尤其是开发商注销后谁来承担后果?尽管我国有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房屋质量保险制度,但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各种不足,无法真正发挥效用。即使楼房参加房屋质量保险,但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坏,保险人是不赔偿的。
 
因此,对奉化塌楼事件,我们不能止于表面追问,还应该有更深的反思,比如,老建筑一旦倒塌,找不到当年的开发商、施工方怎么办?如果没有纳入房屋质量保障制度又怎么办?
 终身追责,才能保证“楼坚强”
 
对于奉化塌楼事件,很多报道的用词是“突然坍塌”,但实际上这起事故并非毫无预兆、突如其来。去年12月底,这幢楼就被鉴定为C级危房,而且居民们告诉记者,就在房子倒塌前一天,危房检测机构还说房子再住几年没问题。检测机构的检测不靠谱不说,最令人纳闷的这里还曾被评为“样板工程”,说什么“开发商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小区规划建设”。
 
都说群众利益无小事,那么群众的生命安全就更是天大的事。然而,就在关于生命安全的问题上,竟然出现了诸多的疏漏,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可以预见的是,此前的任何一个环节上把关严一点,类似事故都不会“突如其来”地发生。可以说,奉化塌楼事件不仅仅暴露了施工质量的问题,还暴露了监管、检测、危房修缮等诸多环节的严重问题。
 
例如,前有开发商盖出问题楼,后有评价部门“捧臭脚”,给这样的工程授予“样板”称号,这一点说明某某杯之类的评选是一种无形的“豆腐渣工程”。再比如,这栋建筑出现险情后曾经做过检测,谁料想检测机构做的工作和开发商一样不靠谱,这说明某些地方的房屋质量检测也是看不见的“豆腐渣工程”。
 
1死6伤的惨剧发生后,我们相信居民会得到安置,相关责任人会受到惩处,当地乃至全国的危楼都会有一个排查的程序。这样的措施当然很有必要,但逝去的生命无法挽回,伤残的身体难以复原,群众受到的经济、精神损害未必可以得到完全的补偿,政府部门因此事而受损的公信力同样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
 
所以,我们不仅仅期待着开发商、评奖单位、检测单位、危房修缮单位因为玩忽职守而受到严惩,更期待着“亡羊补牢”的事情能少些再少些,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的举措多些再多些,让“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口号真真切切地变为现实。
 
在建筑安全方面,未雨绸缪首先要做的就是严把工程质量的关口,建立起质量安全方面“终生追责”的制度。其次,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建筑,还要有定期的“体检”,从而及时发现问题、修缮加固。
 
奉化坍塌楼房此前被鉴定为“C级危房”——居民不用搬离,但楼房需要加固。这一方面说明鉴定结果不够准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居民楼的安危涉及诸多生命,即便“突然坍塌”的可能性不大,也要考虑到地震、台风等因素,应毫不耽搁地及早加固。如果修缮工程因故不能按时展开,就有必要先把居民安置到安全的地方。生命无价,在安全方面容不得犹豫和侥幸心理。
 
今天有评论说:“对危房的加固修缮,动作一定要快一些。在这方面多花一点钱,纳税人不会有意见。”对于这样的观点,我们并不完全赞成:如果纳税人花了毕生积蓄买不到安全的住宅,房子出现问题后还要用自己缴纳的税款去修缮,岂不是太亏、太不公平?在危房修缮的问题上,公共财政先垫资没有问题,但是在确保居民安全的同时也必须建立起资金追缴制度,穷尽一切办法从无良开发商那里把居民和纳税人的损失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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