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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我国刑法体系(一)

2015-06-09 14:11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法之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再适用主刑。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相关的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前述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曰。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3款的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有关k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可见,拘役的上限刑期与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个月)相衔接。这一规定较好地体现了拘役的特点,使刑罚体系更为连贯和严密。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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