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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法:我国刑法体系(一)

2015-06-09 14:11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犯的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二,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1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由于“先行羁押”也是剥夺人身自由,因而在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时,应当予以折抵。如果被告人只是取保候审,并未剥夺人身自由,不能算做羁押。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判决前曾经屡次被拘留又屡次逃跑,并继续犯罪,最后逮捕判刑的,能够折抵刑期的只是最后一次被羁押的时间,在此之前多次羁押的时间,均不能折抵刑期。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性。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体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10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刑法第49条规定,《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适用死刑。这里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通常是指以暴力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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