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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共基础知识复习重点:法律知识之宪法-选举制度

2015-07-21 17:07  |  互联网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即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人民代表的选举,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1)划分选区;(2)登记选民;(3)推荐初步候选人;(4)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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