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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贵州省公安机关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
2011-07-14 15:12  贵州人事人才网 点击:

  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交通警察队伍建设,提高人民交通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充实基层道路交通警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11年贵州省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特制定《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一、组织领导

  本次招考工作在贵州省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建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三、考区及考务工作安排

  根据招考计划,按照相对集中、方便考务工作的原则,设贵阳、遵义、安顺、六盘水、黔南、黔东南、黔西南、毕节、铜仁9个考区。按照考务工作分级管理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地)辖区的考区原则上设在本市(州、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省人民交通警察招考办统一安排全省笔试和面试的命题、制卷(阅卷),各市(州、地)公务员招考办负责本辖区考试考务工作。

  四、招考计划及职位

  全省共计划招考人民交通警察870名。其中,贵阳市57名,遵义市192名,安顺市48名,六盘水市64名,黔南州135名,黔东南州141名,黔西南州92名,毕节地区76名,铜仁地区65名。具体招考职位详见《贵州省2011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交通警察职位表》(见附件1)。

  五、招考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2011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定向到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辖区内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7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1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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