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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禁毒日,老话题新内涵
2012-06-27 15:08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导读:1987年6月12日至26日,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有138个国家、3000多名代表参加的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部长级会议。会议提出了“爱生命,不吸毒”的口号。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将每年的6月26日定为“国际禁毒日”。禁毒日如同一面旗帜,凝聚和引领着全世界人民为禁毒作出不懈的努力。随着时间的推移,毒品技术在不断更新,由毒品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变化,一个老话题生发出了无数新的内容,引出了诸多新的思考,随之而来的则是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与提升

  毒驾入刑不要太遥远

  曲平

  在第25个国际禁毒日前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围绕着控制毒品的扩散与蔓延问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地政府和社会组织,都进行了集中的禁毒宣传活动,还有不少案例报道见诸报端。而在法律界,有关“毒驾入刑”的讨论则依然如火如荼,其舆论呼声并不亚于去年早些时候的“醉驾入刑”。

  记得在去年5月全国范围内展开严厉查处醉驾、飙车行为并给予刑事制裁后,涉及“毒驾入刑”的呼声便开始逐步高涨起来。据《民主与法制时报》近日的一则报道统计,2011年见诸公开报道的毒驾事例就达250件,而且情节基本相仿,都是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酒精检测被否定,尔后却在车厢内发现携带有毒品。虽然造成严重后果的肇事司机依法都受到了处罚,但却没能如同醉驾、飙车那样,在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也“防患于未然”般地受到“危险犯”形式的刑罚制裁。

  从实际状况看,司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绝不亚于醉驾和飙车。今年4月22日发生在沿江高速公路常熟段的旅游大巴撞车侧翻事故,造成了13名旅客、货车司机死亡和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事后查明,司机王振伟吸毒并疲劳驾驶、操作失当,正是造成这起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也再一次引发了“毒驾入刑”的社会热议。

  事实上,早在一年之前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全国征求意见期间,就有学者主张在危险驾驶罪中加入“毒驾”的内容,使其与醉驾、飙车等“危险行为”一样,受到严格管束和刑罚制裁,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刑法功能,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但由于法学界当时对醉驾行为是否需要入刑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社会各界对其量刑轻重的设置也有诸多不同声音,因此,相对发生率较低而检测难度和成本又较高的毒驾行为就没有进入刑法修订的正式议事内容。

  而从实际情况看,当时对毒驾的检测,在技术层面上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客观障碍和难题。据介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禁毒机构此前并没有实现“无缝对接”,道路驾驶的例行检查也缺乏及时、有效的涉毒检测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毒驾但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匆忙纳入刑事追究程序并给予刑罚制裁,恐怕会带来操作层面上的诸多问题,也必然会影响到司法介入这一行为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因此,可以这么说,毒驾没有入刑,在当时的国情条件下是刑事立法审慎原则的体现,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立场,应该无可厚非。

  从理论上讲,吸毒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着国内毒品的消费市场,但其成因却十分复杂。况且,自行吸食、注射毒品,终究属于“无直接被害人”(也就是没有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行为,本质上无异于自伤自残甚至自杀,其本身就没有被纳入犯罪的范围,应当更多地依靠强制治疗和依法矫治的措施予以控制。但毒驾行为则不同,由于毒品会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减慢人的呼吸频率、降低肺功能、导致人体缺氧,引发头痛、抽搐、胃肠绞痛等毒副作用,因此,极易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现实危险,后患无穷。此时,吸食、注射毒品的驾驶人员就不仅仅是一个危害自身利益的当事人,同时也已经转化成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具有现实危害可能性的吸毒者,因此,对其毒驾行为予以司法干预就成为维护社会利益的必要。而且,在现行刑法已经将醉驾、飙车行为入罪的情形下,毒驾入刑在立法上应该是已经有了参照和推进的可能。

  现如今,毒驾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正不断攀升,社会焦虑也日益增强,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将以“零容忍”姿态全面排查包括驾驶人员吸毒在内的各类安全隐患。

  我们真切期待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能够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技术、完善制度,为未来“毒驾入刑”和后续既便利又规范的司法操作积累更多有益的经验,使刑事法律的补充、完善之路,走得不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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