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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招警考试法律题型综述及核心知识快速记忆
2010-08-19 15:10  华图网校 点击:

  >>>2010年上海招警考试复习备考专题

  一、题型综述

  法律常识历来是常识判断部分的考查重点。这部分内容多集中在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五大部门法中,这就为应试者备考提供了复习方向。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比较专业,而且有一些案例形式的考题,难度较大,需要对知识进行理解才能解题,从而对应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核心知识

  宪法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⑥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修改宪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③对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进行选举、决定和罢免;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⑤最高监督权;⑥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

  2.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不受此限)。

  (2)主要职权:

  ①立法权;②宪法和法律解释权;③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④审批权;⑤重大事项决定权;⑥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⑦人事任免权;⑧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地位、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一次,连续任职以两届为限。

  (2)主要职权:

  ①公布法律,发布命令;②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③外交权;④荣典权。

  4.国务院

  (1)性质、地位、任期。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主要职权:

  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管理权;③监督权;④提出议案权;⑤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全国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每届五年。

  (2)主要职权。在军委主席的领导下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职责,为人民的劳动、工作和学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最高的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②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③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④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⑤保护各种权利。⑥制定和颁布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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