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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个人养老金该缴部分不应由财政代缴(3)

A+ A- 2014-01-08 08:49  |  人民日报  |  责编:admin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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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而言,各地对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迄今只有深圳等个别地方在试水。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虽早在2008年就选择五省市开展试点,但始终未有实质性进展。

  三问

  待遇要大幅度降低吗

  建立职业年金等,别简单大幅降低待遇

  记者:改革不顺利受到了什么阻碍?

  郑功成:改革不顺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退休金制的路径依赖深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因存在不足而具有负面效应,将机关与事业单位分割推进的改革策略不当,以及迄今为止还未有妥善的改革方案……这些原因里,机关事业单位担心职工群体利益受损无疑是关键因素。

  因此,如何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来缓解甚至打消改革对象的后顾之忧,显然是顺利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

  必须指出的是,改革旧的退休金制度、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绕不开、躲不过的关键环节。

  因此,目前既需要改革智慧,更需要改革决心与魄力,而做好顶层设计,并实行全国一盘棋自上而下地推进,显然是必须的举措。

  记者:在您看来,公务员养老制度该如何改革?您有什么建议?

  郑功成:我的建议其实在2008年组织完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报告时,就已向有关方面系统提过了。主要包括十条:

  一是让机关事业单位一体联动,而不宜分割推进;二是要通过结构优化来实现制度转型,即以多层次制度安排替代单一层次的退休金,而不是简单地大幅降低待遇,主张同时建立职业年金与年功年金制;三是个人必须承担与企业职工相同的缴费义务;四是建立与企业退休人员一样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五是建立适宜的管办机制及其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六是在实行年轻人同步起点的同时,制定中老年在岗者的过渡方案;七是采取分级负责制,即根据公职人员的归属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八是由国家支付改革的初始成本,即适当增加一次工资,以消减改革初期带来的阵痛,促使制度平稳转型;九是单独运行,即基于公职人员的稳定性和规避基金贬值风险与保值增值压力,可以单独建账,独立运行;十是全国同步推进,不宜再经漫长试点,因为改革目标与方向都是明确的,不需要再“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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