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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宿迁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2015-02-03 14:38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2015年江苏宿迁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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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的统一部署,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共483名(其中省垂管系统35名)。根据《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 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2月6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宿迁市2015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招考对象

  1、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指应届毕业生)或户籍(指社会人员)限制,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其他本科学历(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人员限本市户籍(2015年2月5日(含)之前落户,下同)。

  3、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专学历人员和本市生源的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大学专科毕业生,全市职位均可报考。

  4、符合政策性安置条件的人员(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在宿驻军配偶、在宿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县(区)的职位。

  5、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村(社区)任职的省选聘大学生村官。

  6、定向招考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招考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经我省组织人社部门选派到农村(社区)和基层一线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

  7、定向招考“面向在宿迁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5”),招考对象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现仍在宿迁服务的基层项目人员(含市选调生)。

  8、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考对象为:本县(区)行政区域内2013年8月31日前任职、近两年所在村(社区)处于本乡镇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以内或受过乡镇党委、政府及以上表彰(含县直部门表彰)、现仍在任的村(社区)支书(主任)(不含省、市选聘大学生村官)。

  2012 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招考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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