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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苏宿迁市公务员考试公告(3)

2015-02-03 14:38  |  江苏公务员考试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确定;如面试成绩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确定);体检合格的进行考察(政审)。体检前,社会在职人员必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招录司法警察和公安民警的职位,面试前进行体检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人选按拟录用人员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

  录用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等出现计划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体检、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五、录用

  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宿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q.hrss.gov.cn)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拟录用考生在公示期满前主动放弃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六、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公务员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监督举报电话:市纪委派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纪检组:0527-84359151

  七、本简章由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招考政策咨询: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0527-84368162

  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0527-84359275

  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 0527-12333

  (原标题:宿迁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考务技术咨询:

  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 0527-84353780

  点击下载>>>

  2015年江苏宿迁市公务员考试职位表.xls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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