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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方案(4)

2017-06-06 15:10  |  吉林省教育信息网  |  责编:admin 点击收藏

  八、资金保障

  (一)实施“国家计划”,由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计划”,由省级财政比照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支出。国家和省支付的工资性补助与设岗县(市、区)财政据实结算,设岗县(市、区)要及时向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化情况。凡特岗教师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区)承担。

  设岗县(市、区)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各级政府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选拔工作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2017年5月23日

  文章来源:http://tgzp.jledu.gov.cn/show.php?contentid=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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