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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四川法院和检察院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751人)

2019-09-16 19:44  |  未知  |  责编:许岩 点击收藏

  导读:2019下半年四川法院和检察院公务员考试招录751人,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至9月24日18:00,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时间为2019年11月9日(星期六),报名网站技术咨询电话:028—86740101。此次四川法院、检察院考录公务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20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应届硕士及以下毕业生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应届博士毕业生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相应毕业证和学位证。职位要求的其余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也应于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9年9月18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30周岁(1988年9月18日至2001年9月18日期间出生),2020年高校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1983年9月18日以后出生);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35周岁(1983年9月18日至2001年9月18日期间出生);报考其他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35周岁(1983年9月18日至2001年9月18日期间出生),2020年高校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8年9月18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要求的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6.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现役军人;

  8.在读的非2020年应届毕业生;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及名额

  2019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470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281名。用人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报考程序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至9月24日18:00,报名网站为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www.sc.hrss.gov.cn/)首页“人事考试”专栏。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考单位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招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职位要求情形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报名

  1.选择职位。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公招职位表”等,了解基本政策和要求,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职位。报考人员应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进行报名,并且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填报信息。报考人员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真实、准确填写《2019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在报名信息表上传照片处下载)进行照片处理,并按网络提示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资格初审。报考省法院及各铁路法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法院负责;报考省检察院及各铁路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省检察院负责;报考市(州)、县(市、区)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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