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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2010-10-27 11:29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1199 点击收藏

  12、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50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3、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54条)

  (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宝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判决在一定期间内履行法宝职责。

  (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14、法院一审审理行政案件的期限:三个月(57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5、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的期限:二个月(60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6、再审的法律规定(63、64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7、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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