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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0年公务员考试《国家赔偿法》复习要点

2010-10-27 11:31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l1199 点击收藏

  4、赔偿请求(9、10条)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5、追偿(14条)

  因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的重大过失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造成损害的个人或者组织追偿。

  6、赔偿方式(25、26条)

  赔偿以支付现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

  损害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国家赔偿的费用来源(29条)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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