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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行政行为

2011-02-25 11:00  |  华图网校  |  责编:htjy2629 点击收藏

  三、行政行为的无效与撤销

  (一)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为明显、重大违法导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以下几种情形下的行政行为应属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

  (2)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3)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4)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5)行政主体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除此之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则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了。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因行政行为查出有一般违法情形而由有权机关给予撤销并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有学者又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出现了法定的情形,如果行政行为继续存在将会不合时宜且可能与法律相冲突,从而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终止行政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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