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公务员时政热点: 王东京:政府的社会责任
王东京
近几年学界谈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章多,给人感觉,似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多多益善,而我却不这样看,以往企业办社会我们有教训,痛定思痛,这问题值得慎重研究。
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在我看来,社会责任首先是政府的责任,至少理论上是这样。当年亚当斯密说政府是守夜人;而弗里德曼讲,政府是我们的仆人。这是说,不管作为守夜人还是仆人,政府承担“国家安全、社会公正、公共产品(服务)以及助弱扶贫”等社会责任都义不容辞。
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必须大包大揽,也不是所有社会责任政府都得事必躬亲。比如助弱扶贫,政府可以自己出手,也可让企业相助。典型的例子是养老,早年的养老院皆为政府投资,而今天私人投资的养老院则比比皆是。公共品也如此,政府有责任提供公共品,但不等于政府就要直接生产公共品。
是的,社会责任既可由政府承担,也可让企业承担。那么企业怎样才算承担了社会责任呢?我之前在写《追问企业社会责任》一文中说过,关键是看企业行为是否有主观利他的动机。若企业是为了自己追求盈利,那肯定不是履行社会责任;若主观动机利他,即便有盈利也是承担社会责任。
这判断,我今天仍不变。事实上,企业为了盈利,无论生产什么客观上都利他,不然商品卖不出,企业就不可能赚到钱。亚当·斯密有一句名言:“酿酒师酿造香甜的美酒,并非出于他们的恩惠而是出于利己的考虑。”这样看,企业只客观利他不是履行社会责任,那是纯粹的商业行为。
有一看法,认为企业只有“贴钱行善”才算履行社会责任,这看法其实是一种误解。企业捐助公益当然是履行社会责任,而且也应得到鼓励;但我不赞成将履行社会责任简单地等同于“贴钱行善”。要知道,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得自己负盈亏,“一次性”贴钱可以,长期贴钱怎么行呢?
于是这就带出了本文要讨论的话题。社会责任在政府与企业间究竟如何划分?经济学通常是从成本与收益两方面作权衡,而我则主张就从成本看。这不仅因为履行社会责任的收益难以考量,而且因为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收益都一样,所不同的,只是他们各自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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