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北京公务员时政热点: 王东京:政府的社会责任
为何可用这两种成本划分社会责任呢?为方便理解,让我用案例作解释吧:
7年前我访问法国,听法国电力公司(简称法电)高管说,法电承担了社会责任。事情是这样,法国有边远地区的穷人用不上电,希望政府解决,而政府却就把这件事交给了法电,法电也欣然接受。为什么?法电的回答是,政府直接供电需架设专线,而法电有输电网,只要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补贴,企业不赔又能履行社会责任何乐不为?
听明白没?在这件事上政府与企业之所以能一拍即合:第一,是企业有现成的输电网,而当初建输电网的投资是沉没成本。既然投资已沉没,给穷人送电对企业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第二,政府按成本价给企业结算,政府节省了(架专线)投资,企业也赢得了声誉,各得其所,自然一拍即合。
由此看,企业乐意承担社会责任,是因为存在相关的沉没成本,若非如此,企业恐怕就不会那么爽快了。这里我想到的另一个例子是“垃圾焚烧”。垃圾处理事关公共环境,显然属于社会责任。可这责任该由谁承担呢?按上面的分析,若企业有焚烧设备(沉没成本)可交给企业,但若政府与企业均没设备怎么办?
这的确是棘手的问题,不过我认为仍可通过比较“交易成本”作选择。比如新建一间垃圾焚烧厂,设备投资(沉没成本)政府与私企也许相同,但由于政府投资建的是国企,私人投资建的是民企。前者花的是公款,后者是自掏腰包,预算约束不同,交易成本定然不同,若国企的交易成本低就由国企承担,反之则由民企承担。
不过据我多年观察,一般来讲,民企的交易费用普遍要比国企低。也正因如此,所以诸如垃圾焚烧一类的社会责任我认为可交给民企。但要让民企肯接受,政府有两件事必须做:一是要承诺用财政资金购买民企的“服务”;二是明确界定权利,允许民企向垃圾排放方收取适当费用。二者可选其一,也可双管齐下,而总的原则,是要让履行社会责任的民企有盈利。
原载10月28日《学习时报》,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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