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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备考概念篇二:申论法律篇

2013-11-07 11:53  |  华图网校  |  责编:董斐 点击收藏

  法律效力的等级:

法律效力的等级及其制定主体

制定主体

效力等级

全国人大

宪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

规章

  注释: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之前,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前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获得物质帮助、受教育、文化权利和自由。

  全国人大: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每五年一届,届与届之间为次。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隶属于人大。

  人大代表的权利:提案权、提出质询和询问、言论免责权(会议上的发言)、刑事豁免权(主席团许可才批捕,现行犯拘留后报告)、工作便利和物质权。

  国务院:

  最高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法院与检察院的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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