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务员申论热点:有必要明确公务接待的惩戒机制
2013-12-10 14:29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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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回到一个常识性问题,即制度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而保障实施就少不了严厉的惩戒机制。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包含“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它的作用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情形者给出相应的处罚——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之一,是法律义务履行的倒逼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矫正机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这一思路出发,人们自然要问,《规定》只告诉大家如何搞公务接待,却未明确违反《规定》又当如何?如此,又如何保证《规定》不因“罚酒三杯”而丧失生命力?
对比国外乃至香港等公务接待规定,无不有着严密的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新西兰住房兼渔业部长因违规购买两瓶葡萄酒被勒令辞职;前香港廉政公署一把手汤显明因“喝茅台”受到戒奢警告……这些都提醒我们,好的规定难以落实,问题未必在规定本身,而在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过低,常导致规定形同虚设。
基于此,《规定》要想不落入在执行中走样、扭曲之窠臼,甚至沦为一纸空文,就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只有让违反《规定》的行为人承担严厉的不利后果,《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和震慑力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但愿各地针对《规定》精神因地制宜,在进一步细化公务接待标准的同时,尽快出台相应的细致且严密的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