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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申论热点:司法不能听任地方化

2014-03-27 18:06  |  华图网校  |  责编:HouXQ 点击收藏

2014年内蒙古申论热点:司法不能听任地方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重大改革,它意味着,两院受地方党政组织的行政性干涉将大大减少。按照这一改革思路,首先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司法管辖,再不会严格按照行政区划一一对应。近日,记者专访了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

  为什么要进行司法管辖改革

  记者:目前,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本上是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改革这一现状的目标在于,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也就意味着未来的两院将适当跨行政区域设置并进行司法管辖。您认为,这一改革设计的出发点是什么?

  卓泽渊:创建新的司法管辖制度,既是对现有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创立新的国家与社会治理体制的具体实践。目前我国的党组织、政府组织、立法组织等都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托的。然而司法有其独特性,司法机关必须不受地方行政的、政治的、人事的羁绊,而能坚守其独立性、维护其统一性、体现其公正性。《决定》对于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的创新,正是要从体制上确保审判独立。

  在整个社会治理中,法治无疑是重要的手段。在不远的将来,我们变革司法管辖制度,不仅使社会治理的体制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为整个社会的治理方式提供新的路径。司法对于地方党政组织的依赖必将大大降低甚或在一定层面消除,也就为司法效能的发挥、作用的体现创造了条件。

  司法管辖改革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记者: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目前,我国司法权地方化、法院组织机构行政化以及法官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改革司法管辖制度,对落实宪法精神,实行审判独立有什么促进作用?

  卓泽渊:审判不独立的根本原因是,没有建立这样的体制和机制,没有得以实现的路径与方式。其实,不管是什么时代的司法机关,只要没有机构上的相对超然与独立,就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审判。我国长期将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重叠,导致司法地方化的积弊甚至是痼疾,严重伤害审判独立。司法管辖的跨行政区划,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革除司法的地方化。

  由于两院与行政区划的对应设置,行政机关就必然会将触角延伸到司法机关。加之地方人事编制与财政预算体制的原因,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得不听命于同级人民政府,甚至同级财政部门。司法机关对于人民政府及其官员的司法监督权力与效果,就必然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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