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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从真题案例看担保物权的竞合

2014-03-30 10:52  |  华图网校  |  责编:赵仿 点击收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内容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为保证债权的和顺利实现,有时需要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涉及物的,就是债权与物权的交叉部分,即担保物权。

  【2011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汽车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造成该车毁损。甲对乙、丙的借款均届至,且无力偿还,乙提出要处分质押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 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3) 丙在占有质物期间违反了质权人应承担的何种义务?

  【答案】(1)乙的质权不成立。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甲虽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但并未交付质押物,乙并未取得质权。

  (2)丙的质权已经成立。甲是汽车的所有人,甲与丙签订的质押合同没有任何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且质押物已经交付,丙具有质押权。

  (3)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违章驾驶汽车导致毁损,对该结果具有过错,违反了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应当对甲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本案例还可以继续设问,乙与丙均享有债权,最后在债权的实现方式上应当如何处理等都是考点。在现实中,经常会存在一物多押的情形,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个担保物如何保证多个债权的实现便成为担保物权要讨论的重点,此即担保物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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