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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勘破官员离职去向中的玄机

2014-04-25 08:09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昨日报载,2013年以来,广州市已有6名处级以上官员辞去公职进入企业担任高管;而最近8年来(2007年至2014年初),广州市有11位处级以上官员“下海”。其中,有8人出自城建系统(曾长期在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任职或分管城建工作),7人选择进入房企任职。

  这样的梳理是有价值的,可以让人们比较清晰地看到一部分离职官员的去向。官员辞职后自然有再就业的权利,但官员与一般人终究不同,因为他们曾经是手握公权力的人,与曾经负责管理的领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他们的离职去向也备受关注。

  事实上,对官员辞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进行限制,乃是国际惯例。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如果曾在城建系统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离职三年内便进入房企任职,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对此,公务员法规定: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说,对官员离职去向及相关处理,不是没有法律规定,也不是法律没有可操作性,而是法律执行不到位。类似广州的情形,其他地方何尝没有?但人们又看到几例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呢?甚至连按图索骥的有心人也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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