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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 新环保法"引咎辞职"还需细化

2014-05-04 08:03  |  新华网  |  责编:张继云 点击收藏

  从字面上看,新法68条对主管领导作出相当苛刻的责任要求,对失职与失责行为的后果就是“引咎辞职”。然而,在符合“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节中,所产生的责任后果,除了可以适用于引咎辞职的领导责任之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新法68条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领导责任与其他需要由刑法等法律追究的责任,导致新法的修法目标“落实政府责任”的挫伤。

  所以,为了让新法68条更有生命力与威慑力,68条应得到进一步的细化。新法68条应研究如何对接《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对适用引咎辞职作原则性规定,即“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法》对引咎辞职的适用,主要基于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的产生又是基于领导失误、领导失职等非刑事犯罪范畴中的一般性领导行为,而 68条所规定的,基本上都可以上升为行政和刑事责任。鉴于此,新法68条在细化时,应阐明引咎辞职的适用在于造成严重后果但未产生严重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之时,而一旦有严重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之时,道德性的引咎辞职应让位于“撤职”、“责令辞职”等强制性措施。

  另一方面,新法确立“引咎辞职原则”,其立法意旨,肯定在于弘扬主管领导人员的自我担责和自我追责的“为官之道”,所以,应适度降低引咎辞职的适用门槛,并在申请的提出、批准及看守责任等环节上,应作出具体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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